法院查明,2019年10月14日下午,史某在禁猎期且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情况下,在江苏省睢宁县某地坟地内,将农药“呋喃丹”掺入玉米粒后撒至田地,毒杀野生鸟类63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类中有山斑鸠48只、珠颈斑鸠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猎捕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史某采用药物毒杀方式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所猎捕的鸟类数量较多,均已死亡,情节恶劣,危害较大,应予严惩,但考虑到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毒杀的鸟类尚未食用和进入市场流通,依法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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