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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法理论坛)
“红星蓝瓶二锅头”包装被仿 一审胜诉
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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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霸州市郎河酒厂、北京牛栏山庄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东城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二被告公司被判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余万元。

 

  北京红星公司诉称,其生产的“红星蓝瓶二锅头”系列产品在白酒行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

 

  2018年11月20日,原告发现二被告生产销售的牛栏山庄北京二锅头酒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红星蓝瓶二锅头”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红星公司生产的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在白酒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主张权利的产品包装、装潢系由玻璃瓶、瓶盖、标签等元素构成的一个整体,该整体在瓶体颜色与形状的选择、瓶盖及标签颜色的选择、标签商品信息的布局上体现了其独创性,具有鲜明的视觉效果和特点,在未有证据显示该包装、装潢系白酒行业通用包装、装潢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京红星公司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涉案侵权产品的瓶身外包装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产品相比,在瓶体形状、标签颜色、标签上所含的文字内容以及文字颜色、排列顺序等方面均高度近似,仅在商标、厂商、部分字体颜色方面存在极为微小的差别。且产品包装、装潢在整体外观上存在视觉上的相似性,而二者均属于白酒产品,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此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取得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影响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同为白酒产品的生产者,二被告理应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产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二被告依然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存在侵权故意。(记者 宋霞 通讯员 刘向智)

责任编辑:孙多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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