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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法理论坛)
天津一中院宣判一起买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电子产品案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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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电子产品的案件,判决对生产商、经销商买卖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产品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收缴。

 

  天津某科技公司研发一款名为“探针盒子”的电子产品,该电子产品用于收集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2017年12月,该科技公司与成都某实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成都某实业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协议有效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履行了交货和付款义务。后成都某实业公司又分别与天津某科技公司及其上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因政府限制使用等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因法律和司法问题不能正常在市场销售,成都某实业公司可要求对方回购相应产品并退还保证金。

 

  2019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报道了涉案产品获取手机用户信息的情况:涉案产品不仅可以收集用户手机号码,甚至可以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当用户手机无线局域网处于打开状态时,涉案产品能迅速识别出用户手机的MAC地址,经系统后台大数据匹配,就可以转换出用户的手机号码,继而拨打骚扰电话等。媒体曝光后,成都某实业公司以产品违法已停止销售为由,起诉要求天津某科技公司回购未售出的276套产品、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利息损失。

 

  审理期间,天津一中院对涉案产品的使用功能进行了充分调查,确认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且该功能是产品的主要卖点。

 

  法院认为,虽然手机MAC地址本身不能识别用户的身份,但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可以获取该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手机MAC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收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该经自然人本人同意,而涉案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不经用户同意即收集其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因此应认定涉案产品为违法产品。双方当事人买卖非法获取不特定人个人信息的产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遂判决确认涉案合同均无效。

 

  同时,从产品的功能来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应明知涉案产品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从双方在合同中特意约定因政府限制使用等政策原因导致产品不能正常销售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意识到产品可能会涉嫌违法,双方继续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实为对法律的试探和挑战。在这种行为被认定违法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成都某实业公司要求对方回购产品、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对天津某科技公司因出售涉案产品所取得的货款325680元、保证金5万元以及成都某实业公司购买的276套产品予以收缴。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涉案产品具有特殊性,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发展的新兴产物。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了以下审理思路:一是准确界定产品性质。手机MAC地址虽非传统的能够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但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就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手机号码,属于未经用户同意即收集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关于收集个人信息须经该自然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因此,涉案产品属于违法产品。二是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虽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查明涉案产品违法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否定涉案合同的效力,表明司法审判对此种交易行为不予保护的态度。同时,在双方就违法签订的合同产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希望得到司法保护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三是充分体现价值导向。在对个人信息安全与信息利用进行价值考量时,不应对个人信息的种类作狭义理解,应着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范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可能出现的侵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风险。同时,在宣告涉案合同无效时,秉持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和社会认知,判决驳回买方诉请的同时,将卖方取得的货款和保证金以及涉案违法产品依法予以收缴,体现了法律制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鲜明态度。 (记者 吴玉萍 通讯员 刘文)

责任编辑:孙多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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