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振东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振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振东在担任延安市延川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延安市宝塔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吴起县县委书记,富县县委书记,延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延安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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